校车安全关系着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和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宁,更牵动着全社会敏感的神经。近日,璧山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一起幼儿园校车超载的危险驾驶案,被告人杨某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杨某系璧山区某幼儿园的专职校车司机,其负责驾驶中型专用校车,该车核载19人。2023年4月7日9时45分许,被告人杨某驾驶校车搭乘36名幼儿及2名老师,从幼儿园到某村参加该幼儿园组织的春游活动。同日10时7分许,被告人杨某驾驶校车搭乘44名幼儿及2名老师途经同一路线去参加春游活动。
2023年4月12日,被告人杨某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到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在道路上驾驶校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校车的安全运行责任重于泰山。按照校车管理的相关规定,校车的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等均需报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备案,不得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行驶路线和开行时间。 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处拘役,并处罚金。校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同样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希望幼儿园负责人和驾驶员时刻紧绷安全之弦,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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